本文内容:
事實尋求法(FACT-FINDING):讓中立的第三方通過評估以及發布有關事實的報告或證明文件來向有爭議的雙方公開施壓以解決爭端的過程。終局性要約選擇(FINAL OFFER SELECTION):中立方從爭議雙方當事人所提的多種方案中做出選擇,而中立方不能提出折中的解決方案。申訴或權利仲裁(GRIEVANCE OR RIGHTS ARBITRATION):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在這種程序中,雙方都要接受中立方按照勞動協議的規定闡明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勞動合約中規定的一個規則程序。在該程序中,雇主和工會確定合約違約事項;仲裁是最後的選擇。利益或合約仲裁(INTEREST OR CONTRACT ARBITRATION):解決包含集體協議相關事務或協議以外事務的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公正理由(JUST CAUSE):是一種訴訟過程。通過該過程,個人的正當權利可通過商業判決的申訴程序而得到保護。協商或調節(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中立方用於勸說或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協議但無權作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程序。中立者(NEUTRAL):參與到決策制定過程中的被法律定義或被爭議雙方共同認定為不偏不倚的人(或人群)。服從協議(SUBMISSION AGREEMENT):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中立方必須對此作出決定。所谓 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某一政府機構或某個特定機構 依據單方面的要求,對某一爭端所做的法定裁決,裁決的結果必須為只能為爭議雙方所接受。因為它違反仲裁的自願本質,一般認為其實是強制調解的誤稱,是偽仲裁。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